判了!湖南一地2名“外嫁女”全额享受拆迁款
判了!湖南一地2名“外嫁女”全额享受拆迁款
判了!湖南一地2名“外嫁女”全额享受拆迁款土地征收补偿事关(shìguān)村民切身利益
但“外嫁(wàijià)女”群体常因村规民约
传统观念等(děng)因素被排除在分配之外
近日,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(yuèyánglóuqū)人民法院审理的
两起侵害(qīnhài)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
为“外嫁(wàijià)女”及其家庭撑腰
有力保护了村民(cūnmín)合法权益
成员资格未(wèi)“买断” 补偿权益受保护
胡某(húmǒu)英的户口自出生(chūshēng)起便登记在岳阳市岳阳楼区郭(guō)镇乡某村组,胡某英长大(zhǎngdà)成年后嫁给了外村人,仍长期居住在该村组,亦未随丈夫加入其它集体经济组织。在2006年农业税取消前,胡某英每年按时足额缴纳农业税、完成送粮任务,始终认真履行村民义务。
2004年,郭镇乡某村组(cūnzǔ)村委会为解决出嫁女性补偿问题,经村民代表(cūnmíndàibiǎo)开会协商,给予胡某(húmǒu)英6000元一次性(yícìxìng)补偿,并约定此后不再涉及任何补偿。2023年,该村组土地被征用,组里按惯例发放土地补偿款,胡某英一家四口却分文未得。多次沟通无果后,胡某英将相关方诉至法院,要求享有同等(tóngděng)补偿权益。
庭审中,被告辩称案件属行政(xíngzhèng)纠纷,法院不应受理,且胡某英的成员(chéngyuán)身份已通过6000元补偿款“买断(mǎiduàn)”。法院明确回应,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属于法院受理范围,认定村民成员资格是(shì)司法职责。
承办法官指出,判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(chéngyuán)资格需考量户口、土地依赖程度、权利义务关系三要素。胡某(húmǒu)英一家户口在村、长期居住生活(shēnghuó)且履行义务,符合成员条件;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》明确列举(lièjǔ)的丧失成员身份情形中,胡某英一家均不在列,“买断” 说法无法律依据。但需要注意的是,胡某英此前领取(lǐngqǔ)的6000元补偿款需依法返还。最终,法院判决确认(quèrèn)胡某英一家享有与其他成员同等(tóngděng)的补偿权利。
村规民约(cūnguīmínyuē)不得剥夺 “外嫁女”集体经济权益
刘某甲自幼生活在岳阳市南湖新区(xīnqū)龙山管理处某村组(cūnzǔ),户口(hùkǒu)从未迁出,且是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。因家中长辈年迈残疾,经村民同意,其丈夫胡某(húmǒu)户口迁入。婚后,儿子胡某垚也落户于此。2018年,村组出台土地征收补偿分配方案,对特殊人群权益作出规定。
2023年,在是否(shìfǒu)分配补偿款的村民票决中,因刘某甲“外嫁女”身份,多数村民不同意其一家参与分配。刘某甲一家表示,自2022年起,四次未获得土地补偿费,共计51900元。为(wèi)讨回公道(tǎohuígōngdào),刘某甲一家将村组诉至(sùzhì)法院。
案件审理(shěnlǐ)的焦点在于刘某甲一家是否具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,以及村组剥夺其补偿权益(quányì)的决定是否合法。法院经审理查明,刘某甲婚后生活重心(zhòngxīn)仍在村组,未在外地(wàidì)获得其他生活保障;胡某经村民同意落户,未享受原(yuán)户籍地及城市居民社会保障权益;胡某垚自出生落户村组,未加入其他集体经济组织,三人符合成员认定条件。
而村组以“外嫁(wàijià)女”身份排除刘某甲(jiǎ)一家权益的做法,违反了(le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(chéngbāo)法》中关于保障村民合法财产权利、男女平等承包土地权益的规定,应属无效。法院判决确认村组相关意见无效,判令村组十日内向(nèixiàng)刘某甲一家支付51900元土地征收补偿款。
岳阳中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(bóhuíshàngsù)
1、集体经济(jítǐjīngjì)组织成员资格如何认定?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(jítǐjīngjì)组织法》及相关司法解释,判断村民是否具备成员资格,需综合考虑户口登记、是否以集体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、与(yǔ)集体经济组织是否形成稳定权利义务关系等因素(yīnsù),而非简单以婚姻状况或村规民约(cūnguīmínyuē)判定。
2、村规民约能凌驾于法律(fǎlǜ)之上吗?
《中华人民共和(hé)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》明确规定,村规民约(cūnguīmínyuē)、村民会议(huìyì)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,不得与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,不得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、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。任何(rènhé)以 “外嫁女”“上门女婿” 等身份排除村民合法权益(héfǎquányì)的规定,均属无效。
3、遭遇不公,如何(rúhé)维权?
当村民认为自身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受到侵害时,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注意(zhùyì)保存好户口登记、土地承包合同、履行村民义务证明等相关证据,通过法律(fǎlǜ)途径(tújìng)维护自身合法权益。
无论是“外嫁女”还是其他(qítā)村民
就应平等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(quányì)
来源:岳阳市(yuèyángshì)岳阳楼区法院


土地征收补偿事关(shìguān)村民切身利益
但“外嫁(wàijià)女”群体常因村规民约
传统观念等(děng)因素被排除在分配之外
近日,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(yuèyánglóuqū)人民法院审理的
两起侵害(qīnhài)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
为“外嫁(wàijià)女”及其家庭撑腰
有力保护了村民(cūnmín)合法权益
成员资格未(wèi)“买断” 补偿权益受保护
胡某(húmǒu)英的户口自出生(chūshēng)起便登记在岳阳市岳阳楼区郭(guō)镇乡某村组,胡某英长大(zhǎngdà)成年后嫁给了外村人,仍长期居住在该村组,亦未随丈夫加入其它集体经济组织。在2006年农业税取消前,胡某英每年按时足额缴纳农业税、完成送粮任务,始终认真履行村民义务。
2004年,郭镇乡某村组(cūnzǔ)村委会为解决出嫁女性补偿问题,经村民代表(cūnmíndàibiǎo)开会协商,给予胡某(húmǒu)英6000元一次性(yícìxìng)补偿,并约定此后不再涉及任何补偿。2023年,该村组土地被征用,组里按惯例发放土地补偿款,胡某英一家四口却分文未得。多次沟通无果后,胡某英将相关方诉至法院,要求享有同等(tóngděng)补偿权益。
庭审中,被告辩称案件属行政(xíngzhèng)纠纷,法院不应受理,且胡某英的成员(chéngyuán)身份已通过6000元补偿款“买断(mǎiduàn)”。法院明确回应,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属于法院受理范围,认定村民成员资格是(shì)司法职责。
承办法官指出,判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(chéngyuán)资格需考量户口、土地依赖程度、权利义务关系三要素。胡某(húmǒu)英一家户口在村、长期居住生活(shēnghuó)且履行义务,符合成员条件;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》明确列举(lièjǔ)的丧失成员身份情形中,胡某英一家均不在列,“买断” 说法无法律依据。但需要注意的是,胡某英此前领取(lǐngqǔ)的6000元补偿款需依法返还。最终,法院判决确认(quèrèn)胡某英一家享有与其他成员同等(tóngděng)的补偿权利。
村规民约(cūnguīmínyuē)不得剥夺 “外嫁女”集体经济权益
刘某甲自幼生活在岳阳市南湖新区(xīnqū)龙山管理处某村组(cūnzǔ),户口(hùkǒu)从未迁出,且是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。因家中长辈年迈残疾,经村民同意,其丈夫胡某(húmǒu)户口迁入。婚后,儿子胡某垚也落户于此。2018年,村组出台土地征收补偿分配方案,对特殊人群权益作出规定。
2023年,在是否(shìfǒu)分配补偿款的村民票决中,因刘某甲“外嫁女”身份,多数村民不同意其一家参与分配。刘某甲一家表示,自2022年起,四次未获得土地补偿费,共计51900元。为(wèi)讨回公道(tǎohuígōngdào),刘某甲一家将村组诉至(sùzhì)法院。
案件审理(shěnlǐ)的焦点在于刘某甲一家是否具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,以及村组剥夺其补偿权益(quányì)的决定是否合法。法院经审理查明,刘某甲婚后生活重心(zhòngxīn)仍在村组,未在外地(wàidì)获得其他生活保障;胡某经村民同意落户,未享受原(yuán)户籍地及城市居民社会保障权益;胡某垚自出生落户村组,未加入其他集体经济组织,三人符合成员认定条件。
而村组以“外嫁(wàijià)女”身份排除刘某甲(jiǎ)一家权益的做法,违反了(le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(chéngbāo)法》中关于保障村民合法财产权利、男女平等承包土地权益的规定,应属无效。法院判决确认村组相关意见无效,判令村组十日内向(nèixiàng)刘某甲一家支付51900元土地征收补偿款。
岳阳中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(bóhuíshàngsù)
1、集体经济(jítǐjīngjì)组织成员资格如何认定?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(jítǐjīngjì)组织法》及相关司法解释,判断村民是否具备成员资格,需综合考虑户口登记、是否以集体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、与(yǔ)集体经济组织是否形成稳定权利义务关系等因素(yīnsù),而非简单以婚姻状况或村规民约(cūnguīmínyuē)判定。
2、村规民约能凌驾于法律(fǎlǜ)之上吗?
《中华人民共和(hé)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》明确规定,村规民约(cūnguīmínyuē)、村民会议(huìyì)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,不得与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,不得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、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。任何(rènhé)以 “外嫁女”“上门女婿” 等身份排除村民合法权益(héfǎquányì)的规定,均属无效。
3、遭遇不公,如何(rúhé)维权?
当村民认为自身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受到侵害时,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注意(zhùyì)保存好户口登记、土地承包合同、履行村民义务证明等相关证据,通过法律(fǎlǜ)途径(tújìng)维护自身合法权益。
无论是“外嫁女”还是其他(qítā)村民
就应平等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(quányì)
来源:岳阳市(yuèyángshì)岳阳楼区法院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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